(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每季硫氧化物總排放量10公斤以下者。
(二)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每季氮氧化物總排放量10公斤以下者。
(三)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每季揮發性有機物總排放量1000公斤以下者。
(四)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每季製程粒狀物排放量10公斤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