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排放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徵收之空氣污染物者(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揮發性有機物(VOCs)、VOCs 16種個別物種、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並應依其每季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量及操作紀錄,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第2項所公告之收費費率自行計算、申報並繳納其費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