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據:現行(111年3月24日修正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3條第1項。
公私場所應於每年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底前,至「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進行網路申報,並自行繳納前季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主動完成該季空污費申報與繳費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