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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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公私場所需主動申報空污費嗎?繳費及申報之時程為何?

依空污費收費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應依其每季排放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量及操作紀錄,按本法第17條第2項所公告之收費費率自行計算申報應繳納之費額。固定污染源之所有人、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於每年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填具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書及繳款單,並將前季之空氣污染防制費,自行繳納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後,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業已明定公私場所負有應於規定期限前自行辦理空污費申報及繳費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