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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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如何判斷是否為年申報之對象?

法源依據:依現行(111年3月24日修正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3條第3項與第4項規定。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當年度各季硫氧化物(SOx)、氮氧化物(NOx)、揮發性有機物(VOCs)及粒狀污染物之排放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排放量皆於1公噸以下者,得於次年1月底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調整為每年1月底前,將其前1年各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一次申報及繳納。倘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之個別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量任一季超過1公噸者,應每季申報、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