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國民對於改善空氣品質需求日益殷切,為持續強化空氣品質之改善,藉由徵收及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經濟誘因,促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減少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於112年6月30日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